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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发布时间:2014-06-30 09:15:16


   司法公信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案例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它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所以,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提高司法公信,应当着重树立四个形象,平衡四种关系,做好四项工作。

    一、树立“四个形象”

    树立司法公正形象。司法公正既要求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因此法院要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坚持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司法中立,坚持反对特权,坚持高效及时。

    树立司法公开形象。继续推进阳光司法工程,加强人民法院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切实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使法院工作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真正实现与维护司法权威。

    树立司法廉洁形象。司法腐败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破解司法腐败难题,需要多管齐下:一要加强对法官的思想教育,二要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三要建立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四要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

    树立司法专业化形象。从国外经验看,法院威严感、信服力的产生,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智者型、魅力型形象是重要原因之一。而当下我们选择树立优秀法官典范的范围大多仍与其他行业塑造的优秀形象雷同,未能体现法官群体的职业属性和独特形象。法院系统应在今后的优秀典型法官的选择、宣传、树立中重视提高具有以下特质法官比例:一、具有秉公执法,刚正不阿、认真严谨的品性;二、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有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三、有较丰富的社会阅历;四、良好的语言文字组织能力。通过几个乃至一群魅力型法官形象的塑造,来引导当前对法官形象的社会认知和法官群体的自我定位与自我要求。

    二、平衡“四种关系”

    平衡法院的司法职能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不可避免地要面临一系列内部行政事务。但是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现行体制可能造成法院行政管理制度侵入、侵蚀审判制度,造成审判制度的变形。行政管理事务是不可分离或排除的,但要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将法院的行政管理职能同司法职能逐步分离开来。

    平衡司法专业化和司法大众化之间的关系。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之间并不是对立的两面,而是相辅相成的。结合西方的司法经验和中国的本土司法资源,我认为,在现代化程度不高、乡土社会氛围浓厚地区的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司法的大众化应更强调。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司法专业化更应被重视。

    平衡司法公开和舆论干扰司法之间的关系。司法须尊重民意,这关系到司法的性质和基础。但社会舆论往往具有情绪化、从众性及可操纵的特点。因此必须确出处理司法公开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因此民意进入司法,要有适当渠道,要尊重司法规律,法院需要防止舆论对审判的干扰,保证法官独立判断、公正裁决。

    平衡能动司法和克制司法之间的关系。法院的中立性是保持客观判断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法院应保持一定的克制性。但同时,法治社会,需贯彻“司法最终解决”的法治原则,司法要做社会利益的有效调节器,做公民权益的最后防线,这也对司法的能动性提出了要求。司法克制主义坚持严格的规则主义,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确定性,但走向极端化就会损害个案正义,忽视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司法能动主义通过法律原则的适用维护个案正义和司法判决的正确性,但走向极端化就会破坏法律的确定性。法院要重视并发挥能动作用,强化以审判处置社会冲突和纠纷的功能,但这种能动不得损害法院处理诉讼事务的中立性、独立性与被动性。

    三、做好“四项工作”

    狠抓思想教育工作,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法院工作的主线。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要牢固树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的根本意识,确保裁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充分认识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意义,切实推进依法治国,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

    狠抓执法办案工作,把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作为法院工作的重心。要强化审判质量,建立健全保证审判质量的各项制度机制,打好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坚实基础。要提高执行效率,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形成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工作合力,努力缩短诉讼周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尽快实现。要完善问责机制,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建立科学公正的错案评价体系,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同时完善问责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把增强司法为民的实际效果作为法院工作的目标。要加强诉讼服务窗口建设,严格执行统一的工作流程、司法礼仪和服务规范,努力为人民群众参与各项诉讼活动提供热情、周到、高效的服务。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与帮助。要从现阶段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和条件差异较大的实际出发,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导与帮助。要努力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诉讼成本低的诉讼程序,完善诉讼费用缓、减、免制度,不断扩大司法救助的受惠范围。

    落实从严治院政策,把努力建设一支过硬队伍作为法院工作的保障。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化对干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进一步坚定干警的理想信念,不断增强干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要扎实推进公正司法能力建设。重视干警司法综合能力的培养,强化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青年法官的培养,不断壮大专家型法院队伍。要全面加强司法廉洁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审判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公正司法、廉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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