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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食品添加剂 构成犯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2-16 15:11:08


    近日,修武县法院对一起在油条中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明矾”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自2008年起被告人王某开始在修武县城关镇新兴街中段路南经营油条生意,其间,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面时在面粉中超限量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明矾”,后加工成油条销售。2015年7月3日,修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对被告人王某所炸制的油条进行了取样抽查。2015年7月14日,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所抽查油条中铝残留量为493mg/kg,严重超出油炸面制品铝残留量≤100mg/kg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修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所加工食品铝含量严重超标,并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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