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修武县人民法院
关于完善房屋合同租赁纠纷的司法建议
修法建字(2015)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
本院在审理修武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诉你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你行与该局与1994年5月20日和1994年10月1日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过长,长达七十年之久,这种合同约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与现行合同法法律规定要求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间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据此,租赁合同双方易对房屋租赁期限约定法律效力产生争执,房屋租赁合同难以得到有效履行;二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社会经济发展很快,签订租赁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势变化也很快,例如本案中房屋租金价格就波动很大,双方对租金价格就很容易发生争议,从而酿成合同纠纷;三是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由于房屋租赁期限过长,双方对租赁合同的履行容易产生争议,如果不妥善解决,将会造成法律纠纷,并易发生社会不稳定时间,就本案而言,修武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退休职工就因对合同期限过长和租赁价格问题严重不满,到修武县委、县政府多次上访,形成了集体信访事件。
因此,本院针对上述情形,特向你行提出以下司法建议:请你行与修武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就所签房屋租赁事宜尽快进行协商,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妥善处理因房屋租赁期限过长和租金价格合理性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确保你行与该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能够得到有效履行,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