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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7号

发布时间:2015-12-30 16:16:28


    修武县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修武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和预防盗窃案件的司法建议

    修法建字(2015)7号

    焦作大用实业有限公司:

    我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志钢、葛卫星、赵志峰盗窃、被告人周挺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通过对该起案件的审理,发现赵志钢、葛卫星、赵志峰之所以能够盗窃成功,一是因为存放鸡肉产品的库房门锁不严,被告人赵志钢持有钥匙可以轻易进入;二是因为门岗查扣不严,案发当时已是零时,被告人葛卫星驾驶车辆出入公司,门岗未进行任何检查即放行,导致被告人轻松将赃物运出。现建议你公司认真研究,加强对库房的管理,加派夜间值班巡逻人员,严格规定车辆进出检查制度,同时加强对内部职工的法制宣传与教育,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以上建议,请予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责任编辑: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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