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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10号

发布时间:2015-12-30 16:32:38


    修武县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修武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金融借款合同案件送达的司法建议

    修法建字(2015)10号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

    本院在审理被告薛小敏等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发现:该案件借贷、保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可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但在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或因被告地址变更导致直接送达失败。法院只得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既增加了银行的经济负担,又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甚至有被告利用公告期间转移财产或公告期间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的现象,加大了金融债权兑现风险。为此,特建议:

    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增加关于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约定条款。

    修武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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