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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11号

发布时间:2015-12-30 16:36:24


    修武县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修武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司法建议

    修法建字(2015)1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

    本院在审理被告司玉超、张东风、张小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三案中发现: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在合同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农业银行无法提供其确实向借款人和保证人主张催要借款的相关证据。另外在申请执行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数额、种类或具体存放地点,导致案件执行难度大、执结率及执行到位率较低。为此,特建议:

    一、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在催收贷款过程中,应注重收集保存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

    二、执行阶段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数额、种类或具体存放地点清单;

    三、放贷时银行应严格审查借款人、保证人的经济状况以及信用程度,从源头防范贷款风险。

    修武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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