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武 县 人 民 法 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
公 告
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修武县人民法院发布本公告:
一、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碍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法从快、从严予以打击。
(一)行为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的财产的;
3、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5、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二)行为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和曝光力度,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或未按财产报告令要求报告财产或虚假报告财产的,将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将会同相关联动部门,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融资信贷,限制招投标,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和车辆,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措施。
三、对人民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尚未能控制被执行人财产而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不受期限限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我院将及时恢复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修武县人民法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修武县人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
特此公告
修武县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