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上午,在修武县法院财务室,从内蒙呼和浩特市赶过来的申请执行人老逯拿着100万的转账支票,高兴地对执行法官说:“多亏法院的执行力度大效率高,我才能这么快拿到钱。”
老逯是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与李某均为伊利集团公司员工。2007年9月17日,被告商丘某旅游公司的普通大客车,载乘原告李某及其他数十名旅客在修武境内旅游时翻入山沟,造成原告一级伤残及其他人员受伤、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帮助,伊利集团公司为此垫付了巨额医疗费和赔偿金。老逯因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与被告协商无果,2015年2月起诉至修武法院立案审理,2016年6月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358815元。
判决后,因被告商丘某公司迟迟不履行,老逯于2017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往返于商丘修武两地,了解到被执行人并不是不愿赔偿,确实有资金困难、高层人事变动等原因,于是多次与双方交涉沟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首付100万,自6月开始每月20万至给付完毕。
拿着首付100万的转账支票,老逯很有感触:“这次交通事故灾难如果从2007年算起至今10年了,我从小伙变成了老头。伊利集团有情有义为出事员工先期垫付了上千万,法院工作也给力,办完这个案,我就可以安心的退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