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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法院依法惩治非法采矿 全力护佑“绿水青山”

  发布时间:2017-10-17 15:56:18


     近日,修武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修武县七贤镇佐眼村大寨沟、三教育沟开采石灰石。后经修武县国土局发现后,责令张某立即停止开采,并先后于2016年1月22日、2017年元月12日对其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不思悔过,继续在佐眼村三教育沟非法开采石灰石,谋取违法所得23352元。

     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且经过两次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继续进行非法采矿活动,构成非法采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修武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起非法采矿案的审判,体现了修武法院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服务环境资源工作大局为着力点,以维护环境和治理生态为重点,依法惩治非法采矿行为,为焦作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司铃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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