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赵四因听说自己母亲与李国有不正当关系的闲话后,遂对李国进行殴打,尔后以拿钱私了为借口,借机对李国敲诈4000元。 2010年12月17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
修武县赵四常听到他人说自己同村的李国与自己母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闲话。赵四遂打起李国的主意,就以此事为借口对同李国进行设敲诈。2010年4月21日,赵四让李国为自己帮忙搬东西为由,将李国骗至自己家中,用拐棍、砖块等对李国进行殴打,逼迫李国承认与其母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要不就送他到派出所为要挟,敲诈李国现金4000元。之后,李国妻子因家里4000元找不到追问李国,李国不得已只好向自己的妻子说出了事由,后李国夫妻两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将李国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李国系累犯,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另在案发后能够主动退缴全部赃款,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