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简介 -> 法官风采

要干就干好------ 修武县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卫超同志先进事迹材料

发布时间:2017-12-01 08:27:20





    卫超,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于2002年12月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到修武县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郇封中心人民法庭、云台山中心法庭及审判监督庭从事书记员工作,2010年9月到刑事审判庭从事审判工作,并任刑事审判庭副庭长,2013年5月起兼任技术室主任,2017年5月起任行政审判庭负责人。

    近15年来,卫超同志时刻牢记任职誓言,忠诚勤恳,爱岗敬业,严守纪律,清正廉洁,连年被修武县人民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2011年被修武县人民法院评为“超百件办案能手”,2012年被中共修武县委评为“维护稳定工作先进个人”,2013年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2012年度全市优秀法官”,2014年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3年度全省司法技术工作先进个人”,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荣记“个人三等功”。

    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期间,卫超同志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00余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能够较好地维护被害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审结案件,无一起出现缠诉闹访现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兼职技术室工作后,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将自2003年至2011年共9年计357册卷宗全部归档,使对外委托工作卷宗保管工作步入了正规化,并对对外委托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为较好地服务审判、执行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刚到行政审判庭不久,卫超同志被安排从事修武县运粮河黑臭水体治理及生态改造搬迁工作,该项工作,任务繁重,但他毫无怨言,坚决服从安排,并较快地熟悉了政策,积极投入了工作,通过自己的身体力行,很快取得了征迁户的理解与支持,所分包15户征迁户在第一征迁阶段即全部签订了征迁协议,并顺利进行了搬迁,其中包括曾被指挥部确定为特殊、疑难的一户征迁户,为此,被作为先进典型进行了通报。

    “要干就干好,否则就不干;允许你不干,不许干不好。”这是卫超同志多年来在工作中一直坚持的准则。

    干好工作,注定要牺牲许多。在法庭工作时,虽然没有严格的考勤要求,但卫超同志却从无旷工、迟到及早退现象,几乎每一个工作日都是他第一个到岗,而却又是最后一个离开。到刑事审判庭工作以后更是如此,通常以单位为家,并以家为单位,几乎每天都在加班,节假日也不例外,单位加班很晚了,还要将案卷带回家继续工作至深夜,同事们因此常开玩笑说法院是他一个人的。每年年未,审判任务都相当繁重,为不耽误工作,一次他生病发烧,未去就诊,而是随便在家里找了些药吃,持续两天后,在妻子及同事的再三劝说下,他才同意去医院,但又选择了在中午输液。卫超同志距离老家只有10公里路程,来回也不足一个小时,然而一年的时间里他只回过四五次,他不是不想家,而是为了能多赶制几份判决书,他父母理解他,从不主动要求他回家,想他一家子了,就趁中午时间到他家里看看。2012年,他母亲早为孙子做好了棉衣,但天已很冷了卫超还是无时间回家去取,12月10日那天,他母亲心疼孙子挨冻就过来送了,卫超为赶时间,简短几句话后就匆忙去上班,未让母亲到家里休息。半个小时后,他母亲的手机与他打来电话,卫超认为母亲已经到家,为不耽误汇报案件,竟几次挂断了电话,孰不知那是医院打来的电话,母亲在返回途中突发疾病遭遇意外,因此错过了与母亲见最后一面的机会。

    干好工作,注定要付出更多。从事书记员工作时,卫超同志除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庭审记录工作与卷宗装订工作外,还分管立案接待、送达与报结案等工作,并协助审判人员搞好调解工作。到刑事审判庭工作以后,他自己的审判任务已相当繁重,但他不当“花架子”,不摆“官架子”,始终以集体荣誉为重。工作中,他总是勇挑重担,主动地承担了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这类案件案情复杂,需要花费的精力也更多,但他能吃苦,一心以工作为重,从不计个人得失。对于庭室的其他各项工作也从不观望、懈怠,坚持不怕苦、不怕累的奉献精神,仍由自己装订卷宗与填写各类案件手续,并主动担起全庭的报结案、卷宗归档及各项数据统计等工作,兼职技术室工作后亦是如此。

    工作中,卫超同志淡薄名利,坚决不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坚持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做到认定案件事实以证据为根据,不能采信的证据坚决不采信,不能认定的事实坚决不认定,即使生效的判决也不例外,如审理腾付良等人盗窃一案中,同案犯十多年前已经中、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并被执行死刑,公诉机关因此以既定事实直接进行了起诉,卫超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中一起的盗窃数额与价格鉴定结论存在“张冠李戴”现象,经建议,公诉机关变更了起诉,最终确保了案件质量。

    “任何岗位、任何事情,干了,就不能半途而废,干了,就不能支差应付;干,要干的彻头彻尾,干,要干的尽善尽美。”卫超同志在《青年干警与我的岗位》演讲比赛中所讲的这段话,是他自己的承诺,也更确切地反映了他“干,就要干好”的工作态度。

责任编辑:司铃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95862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