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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口角撞车泄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6-06 11:19:14


    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熟人之间因口角致两车损毁的案件作出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

    事件回放

    去年3月份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司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及其他朋友一起到饭店吃饭,司某某与赵某某两人酒后言语不快,发生争吵。司某某为发泄情绪,驾驶自家大货车将赵某某停放在饭店门外的面包车撞坏。双方分开后,司某某又驾驶大货车到赵某某家门外,将赵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小轿车撞坏。

    案发后,被告人司某某到修武县公安局七贤派出所投案。经鉴定,两车损失价格为20840.48元。司某某家属就损害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宣告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结合其他情节,综合考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司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寄语

    酒后一时冲动酿成大错的情况多有发生,醉酒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适量饮酒,利己利人。同时,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之道。日常生活中,发生争吵、纠纷,一定要理性对待,寻找合适的方式进行沟通处理,避免因一时冲动采取过激的方式让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遗憾终生。

责任编辑:薛尧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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