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等四人有计划的预谋、组织他人以“推饼”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期间非法获利11余万元。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某等四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25000元至30000元不等,同时对开设赌场的非法所得11余万元、账本和赌具予以没收。
2017年12月,曹某、王某、杨某、白某预谋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进行分工,曹某负责组织参赌人员,王某负责记账,杨某负责抽头渔利,白某负责放风并为参赌人提供买水、买烟等服务。后四人多次变更租用场所,组织他人以“推饼”方式进行赌博,并共同出资6万元借给参赌人员用于赌博,不到一个月期间就抽头渔利11余万元。
修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等四人事前预谋,共同进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