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三名被告人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犯非法拘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王某国以债务纠纷为由,纠集被告人韩某、王某以及陈某、张某(陈某、张某系化名,另案处理),租用两辆轿车,强行将被害人王某龙、王某伟从郑州带至焦作,并多次租车变换地点对二被害人进行看管、殴打、恐吓,让二人打电话向家里要钱,并拿走二人身上的手机、现金等财物。次日中午,又租车强行将二被害人带往修武县境内山上以继续恐吓,后被害人王某龙趁机逃脱,被告人王某国、韩某、王某等人遂弃王某伟而逃,二被害人报警求助。三被告于2017年分别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国、王某、韩某共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