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保护优先、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以实际行动守护着宁邑大地的绿水青山净土。近日,该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当地影响较大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占用修武县郇封镇小兰封村集体农业用地13.72亩,用于堆放粉煤灰,从事营利活动。大量的、持续不断的粉煤灰严重毁坏了土地的种植条件,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修武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理期间,在修武法院的督促下,郇封镇、小兰封村正组织力量紧锣密鼓、有条不紊地进行土地复耕工作,截止案件宣判时,非法堆放粉煤灰所占的土地已恢复原貌。
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杜绝非法占地,解决复耕中的具体问题,修武法院依法向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提起公益诉讼。该建议已被检察机关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