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了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丁平某、周某、郭振某、范宇某、张武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丁平某与他人在修武县某饭店吃饭饮酒,因与他人发生争执,遂电话纠集被告人周某、郭振某、张武某、范宇某,要求其四人全部赶到饭店,四人来到饭店门口时,正好遇到从饭店里出来的无关人员王某,就向王某打探情况,四人以王某说话难听为借口,对王某拳打脚踢,致王某左腕、头部受伤。聚众殴打他人引起了路人的不满,一山东籍行人李某好言相劝几句,不料,丁平某、周某、郭振某、张武某、范宇某随即对其拳脚相加,致李某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受害人王某、李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修武法院认为,被告人丁平某、周某、郭振某、范宇某、张武某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聚众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丁平某借酒耍疯,挑起事端,召集组织同伙殴打无辜,系主犯;被告人周某、郭振某、范宇某、张武某积极参与殴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五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修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丁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周某、郭振某、范宇某、张武某各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扫黑除恶,永远在路上!该案的审判,有力打击震慑了酗酒滋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较好地维护了修武的社会治安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