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属一个公司的三名员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仅一小时,却换来了拘役。
2018年8月6日21时许,焦作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赵某平、赵某安、赵某风三人酒后驾驶车辆以寻找出售石头的卖主为由,行驶至修武县西村乡田坪村附近时,看到辛某正操作挖掘机在此处山上施工,遂冒充“北山办”工作人员将其叫至车前,赵某平用拳头对辛某进行殴打,逼其告知老板电话号码,后三人以该处无手机信号为由,强行将辛某带至车上,用雨衣盖住其头部,当车行至马村区巡返村牌楼处时,辛某因天气炎热雨衣盖头引发呕吐。之后,三人将辛某送至西村乡洞湾村附近让其下车,前后持续近一个小时。
修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平、赵某安、赵某风共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且具有殴打情节,虽然时间短暂,但其行为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损害了法律尊严、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结合认罪认罚及被害人辛某给予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安、赵某风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修武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