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6日至7日,修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涉黑恶九类犯罪2案11人。两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均是90后,一言不合,便手持钢筋棍、砖头等持械互殴。12月24日,修武法院依法对上述两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
2018年2月12日22时许,陈某壮、孟某航、李某松、李某东、刘某铭、申某民、徐某等人在方庄煤矿附近一饭店吃饭喝酒后,因刘某铭曾与赵某斌有纠纷,陈某壮电话约赵某斌斗殴。赵某斌以陈某壮来村里找事为由,纠集关某、赵某民、赵某乐到村口等候,临行赵某斌、关某、赵某民在关某家各携带钢筋一根。当日23时许,陈某壮、孟某航等十余人乘坐徐某驾驶李某东父亲的“东风”小客到该村口,双方见面后孟某航提前预备砖块。双方言语不和进行互殴。其间,关某、赵某民各持钢筋、孟某航持提前预备的砖块参与打斗。李某东、陈某壮、赵某乐等人在斗殴中受伤,其中李某东右侧上颌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修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壮为私怨纠集被告人孟某航、李某松、李某东、刘某铭、申某民、徐某等人与赵某斌一方进行打斗,七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七人系共同犯罪,其中陈某壮系组织者并积极参与,系主犯;孟某航有持械情形,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充当主要打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壮作为组织者明知孟宇航持械而放任其使用,以持械论处;李某松、李某东、刘某铭、申某民、徐某系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虽然实际参与斗殴但作用较小,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其他犯罪情节,依法判决陈某壮等七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不等。
被告人赵某斌为私怨纠集被告人关某、赵某民、赵某乐持械参与和陈某壮等人的打斗,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四人系共同犯罪,赵某斌系组织者并实际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关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最早出手,充当主要打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二人应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和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赵某民、赵某乐在共同犯罪中虽然实际参与斗殴,但其作用较赵某斌、关某要小,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其他犯罪情节,依法判决赵某斌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