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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铁腕执行 职工权益得保障

  发布时间:2019-06-17 09:39:47




    炎炎夏日、麦花丰收的季节,修武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终于执结完毕。

    申请人闫某在河南省某机械有限公司从事安装工作,2015年3月29日,闫某在山西工地安装设备时受伤,被送往焦煤中央医院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共15天,医疗费用已由河南省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6月12日,闫某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11月23日,申请人闫某二次住院共16天,花费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自己垫付。2018年3月15日,闫某的伤情被鉴定为工伤八级伤残。8月31日,修武法院判决河南省某机械有限公司赔偿闫某219852.22元。判决生效后,河南省某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闫某于2019年1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本着全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将其列为重点案件,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催促其履行义务,赵某以公司效益不好、停产为由拖延执行。

    为此,执行员对该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执行人员再次通知赵某主动履行义务并到场接受调查,赵某推脱不见后委托其公司员工到场,执行人员对委托员工明确法定义务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该公司依然推三阻四,迟迟不履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随即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此来督促其履行义务。冻结银行账户后,因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先行支付了部分案款,承诺剩余的案款尽快结清,在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后,修武法院依法解除了对该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但被执行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又无正当理由违反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为此,执行法官依法传唤赵某,向其释法明理,释明了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后果及严重性,并向其宣布拘留。赵某此时认识到错误,当场筹款履行5万元,保证于3日内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并用其本人名下的一辆奥迪A6车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次日,被执行人将剩下余款12万元一次性支付完毕,赵某也被提前解除拘留,该案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司铃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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