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担保非儿戏 责任岂能逃

  发布时间:2019-05-10 11:09:06


    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借款担保案件,被执行人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连带还款义务,被处拘留十五日。

    2002年8月,秦某与修武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从2002年8月30日至2004年8月15日止,秦某从修武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用于养殖,月息6.84‰。成某出于义气自愿担保,并在担保合同上签字。贷款到期后,被告秦某以养牛亏损为由,拒不归还贷款。修武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纸诉状递到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借款人秦某于2006年12月31日前归还贷款本利共计128284元,2006年称5月以后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担保人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秦某、成某不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2019年1月,农历腊月二十三祭灶日,修武法院执行干警对长期躲债的秦某依法拘留。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为负有连带责任的成某再次被法院传唤,责令承担还款义务。成某及其家人都认为只是签个字作个保,钱,我又没用,哪能轮到我们还钱,于是,既不报告财产又不凑钱还款,拒不配合执行。近日,修武县法院遂对其签发拘留决定书。成某及其家人方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找到秦某家哭诉。虽然,最终秦某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但成某仍要继续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直到案件执结为止。

    在此,法官提醒人们:担保存在法律风险,有时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不要轻易决定,盲目签字,否则,将重蹈成某覆辙。

责任编辑:司铃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05648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