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上午,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大庭内,修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中等5人“恶势力”团伙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损坏财物罪案进行庄严宣判。人大代表、新闻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被告人家属等旁听了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3月8日,被告人赵某中注册成立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7月13日,该公司与修武县某镇政府签订《旧城改造开发协议》,约定由涉案公司负责该镇某大街西段的拆迁、改造及开发工作。被告人赵某中招募被告人赵某琦、吴某牢为工作人员,组织成立以被告人刘某卫、康某攀为队长的保安队负责维持拆迁现场秩序、强迫被拆迁户拆迁等。2010年7月份以来,以被告人赵某中为首的、由被告人赵某琦、刘某卫、康某攀、吴某牢等5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修武法院认为
被告人赵某中、赵某琦、刘某卫、康某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赵某中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中、刘某卫、康某攀、吴某牢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以上两项罪名成立。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认罪态度等综合考量,修武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某中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以相关罪名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至此,一个在修武为非作恶,横行霸道欺压百姓多年的“恶势力”团伙拆迁队被依法惩处。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修武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坚决贯彻依法严惩方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用利剑、用重典、出重拳,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此次公开宣判,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有力震慑了恶势力犯罪,净化了社会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守护了一方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