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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敲诈的“记者”栽了!

  发布时间:2020-04-02 08:41:12




    “你公司环境污染问题,有人向我们举报,想摆平就拿‘赞助费’来!”“你看看某网站关于你们的报道,‘赞助’一下就给你删除!”假记者李某平,于2019年向多家公司、企业敲诈勒索9次,勒索钱财既遂17.5万元,在对修武某企业敲诈5万元时遭举报,未遂。4月1日,修武法院依法对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并责令对全体被害人进行退赔。

    被告人李某平,假冒多家媒体、网站记者自2019年4月起,分别对鹤壁市、安阳市、许昌市等地的多家公司、企业,以其存在环境污染、手续不全等为由,勒索钱财。并利用其所谓的“特殊身份”,对企业负责人电话威胁,不拿钱摆平就予以曝光或不予删除网上的负面报道,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使工厂、企业人人自危,影响恶劣。

    3月27日,修武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平虚构记者身份,以企业存在污染或其他敏感问题为由,以向媒体报道或者威胁报道企业负面信息进行威胁、要挟,强索他人钱财后不予报道或报道后删帖,犯罪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平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可从重处罚;其冒充新闻工作者身份犯罪,是对记者这个光荣和神圣职业纯粹玷污,可从重处罚。本院审理过程中,冻结李某平部分存款,足以向本案全部被害人退赔,可酌情对其从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小编有话说:

    在审理时,被告人李某平主张本案的全部被害人都是“自愿”对其“赞助”,“合情、合理、合法”。通观本案,如果说被害人自愿,则完全违背自然规律、人之常情。其称政府部门,包含公检法也要对其“赞助”,实不知其底气何来!即使真有其所谓的“赞助”,但这些钱进入了哪家媒体?无疑被李某平尽收囊中,非法占有不言而喻。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此等不义之财,岂敢安心领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葛梦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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