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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井水变“甘泉” 一时贪念酿“苦果”

  发布时间:2011-04-12 08:51:58


    2011年4月8日,修武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对被告人赵某、李某、青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年、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8万元、6万元。

    2010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李某、青某认为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公司生产的名仁牌苏打水,在市场上销售较好,在被告人赵某的提议下,三人协商由赵某、李某每人出资18000元、青某出资10000元合伙生产“名仁”苏打水。并在武陟县西陶乡某处生产瓶盖,在新乡市小冀镇宏运塑料厂吹瓶,在博爱县月山镇周某处印制标签,在焦作市高新区曙光纸箱厂定做包装箱,然后将瓶和包装箱运到获嘉县大辛庄乡北务村姚某的个体水厂,该厂先把水从地下抽上来变成纯净水,然后往纯净水里加入糖精和香料,口感发甜即可,生产、灌装成“名仁”苏打水。之后销售给山西省太原市李某某1000件、天津市魏某某3000件,销售金额8万余元。经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鉴定,三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名仁”苏打水为不合格产品。

修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青某结伙生产并销售假冒“名仁”苏打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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