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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法院宣判一批醉酒驾驶案件

发布时间:2011-07-14 14:49:43


  7月14日,修武县法院集中宣判五起危险驾驶案件,对五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一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一至四千元不等的刑罚。宣判后,五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这也是修武县法院宣判的首例、首批醉酒驾驶案件。

    五起危险驾驶案件中的五名被告人均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后,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的危险驾驶案件。五被告人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均超过80mg/100ml,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公诉至法院后,修武县法院在量刑方面,对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驾驶车型,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以及有无其他违法行为等,进行综合考虑而做出了判决。

醉驾犯罪在修武尚属首例,该批醉驾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修武县法院党组对该批案件高度重视,挑选审判骨干组成合议庭。开庭时,特别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进行旁听,并加大对该批案件的宣传力度,以达到警示教育作用,杜绝危险驾驶案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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