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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负义恩将仇报 法院判决解除收养

发布时间:2021-09-03 11:36:22


    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郇封法庭审判庭,一对老夫妻一边抽泣,一边向主审法官诉说......什么事令两个古稀老人如此伤心呢?

    经法庭审理查明:1987年底,原告王某江、薛某香将刚满五个月的被告王某利抱回家中收养,后办理落户手续,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是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二原告节衣缩食将被告王某利抚养长大,并为其操办婚礼,被告王某利非但没有丝毫感恩之心,当其向二老索要钱物不能满足时,却大吵大闹,甚至辱骂。更有甚者,2021年5月20日晚上10时许,被告王某利因琐事与原告薛某香发生争执后,竞对养母薛某香动手殴打。

    修武法院认为,本案被告王某利于1987年年底由原告王某江、薛某香夫妻二人收养并抚养成人,该收养关系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之前,虽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但已形成事实收养,故双方之间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本应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使二原告能够安享晚年,但是,被告王某利却置法律规定于不顾,与二原告长期关系不和睦,且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后,殴打原告薛某香的行为,证明双方关系无和好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关系恶化为由主张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有所属村民委员会以及当庭陈述为证,为此,法庭依法判决,准予原告王某江、薛某香与被告王某利解除收养关系。

    法官忠告: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收养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生父母与生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善待养父母是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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