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修武法院依法审理了两起涉企盗窃案,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通过案件审理,修武法院发现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遂向企业提供了合理化的司法建议,有力地助推了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9年以来,被告钟某成与钟某生在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从事打废铁工作,期间,两人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切割下的废铁料卖至废品收购站,获利30余万元。县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后,修武法院依据本案的犯罪事实、证据等,依法作出了判决。
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该公司在厂内废旧钢铁等物料进行打包压缩过程中无专门部门进行监管,人员、车辆进出等工作流程不规范、外包单位的职工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隐患,为延伸审判服务,修武法院从规范日常管理、强化安全保卫等三个方面向该企业提出了司法建议。
2021年6月份,担任某纺织有限公司保安的被告韩某,利用企业安保缺口,与经营废品收购站的被告范某共谋盗窃电缆线。7月1日至19日多次盗窃共计获利40341元。8月5日至10月15日,被告韩某与一起值班的被告康某预谋后,多次盗窃并卖至被告范某处,共计价值270461元。县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后,修武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作出了判决。
该公司作为本地重点企业,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法院在审理三被告盗窃一案中,发现该公司在厂区监管、员工管理、安保措施等方面存在漏洞,为帮助企业不断织密财产安全“防护网”,切实筑牢资产保护“防火墙”,修武法院从完善人员管理、加强法治教育等四个方面向该企业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司法建议。
以上两家受害企业收到修武法院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逐条进行剖析并及时进行了回函,对办案法官和修武法院表达了真诚的谢意,表示将进一步加强职工思想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企业内部管理。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修武法院将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重拳”出击,有力打击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溯源”治理,切实堵住企业资产流失的管理漏洞,努力清除影响企业发展的“蛀虫”,帮助企业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全力保障企业的合法财产,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