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执行案件分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一条 执行局受理执行案件类型分为首次执行、执行恢复、执行保全、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小组根据案件标的以及案由种类分为速裁团队、重案团队、金融团队。案件分案采用“先定团队、后定人、定团队同时定人”的模式,由执行指挥中心根据案件繁简程度、案由种类统一固定进行分案。
第二条 首次执行案件,采用按照案件申请标的八万元为界的模式定组,八万以上(含八万元)由重案团队负责,八万以下由速裁团队负责;采用按照序号(即立案先后顺序)逐一分案的模式定人,即人人均等分案,不得拒绝收案。
第三条 恢复执行案件,根据原执行案件结案方式分为终结恢复和终本恢复,一是终结恢复案件由原承办人负责;二是终本恢复案件,如遇申请人举报财产等线索,由原承办人进行核实,不符合恢复执行情形的回复申请人;符合恢复执行情形的由执行指挥中心统一递交立案庭恢复立案,结案恢复执行的由原承办人办理,未结恢复执行的参照首执案件分案模式进行分案。
第四条 执行保全案件,统一由速裁团队负责,采用按照序号(即立案先后顺序)逐一分案的模式。
第五条 执行异议案件,由执行局员额法官办理,采用按照序号(即立案先后顺序)逐一分案的模式。
第六条 调离人员移交案件,对于原承办人调离执行局移交的案件,分为体外循环案件、系统终本终结案件和系统未结案件。
体外循环案件和系统终本终结案件暂由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存放管理,如遇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要求恢复执行的案件,由执行指挥中心核实,不符合恢复条件的回复申请人,符合恢复条件的恢复立案后,参照首执案件模式进行分案;系统未结案件参照首执案件模式进行分案。
第七条 发现有财产应当处置的案件,对于执行过程中速裁团队发现有财产可处置应当移交的案件,可处置财产的基本情况由速裁团队核实清楚附卷,并及时将卷宗移交至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指挥中心按照序号(即移交先后顺序)逐一分案的模式,统一交由重案团队办理。
第八条 以上随机分案,同时兼顾同一被执行人尽量分到同一执行员手中;如需调换,除征得其他执行员同意以外,还需要局长审批同意。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修武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