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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警示惩戒措施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1-18 17:30:46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的通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焦作市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更加有效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警示惩戒,结合本院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定不移的贯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力破解执行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总体目标

    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全面推进法院执行理念、执行模式、执行机制的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凝聚社会各方力量,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实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人民群众对执行满意度提升,司法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三、信用惩戒的对象

    信用惩戒对象为本院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四、信用惩戒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与相关部门一道,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五、信用惩戒的措施

   (一)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四)失信被执行人支付宝使用受限;

   (五)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网购,同步芝麻信用受限;

   (六)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七)对拒不履行判、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联合相关部门根据失信被执行人情况采取其他警示惩戒措施

                              修武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8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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