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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人民法院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3-01-18 17:44:2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助力本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优良信用环境,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审判与执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按照信用办要求,统一进行归集公示,对审判和执行中涉及的所有当事人(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实行审判和执行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当事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当事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良;B级为一般失信;C级为严重失信。

    (一)A级为无不良司法记录的当事人。

    (二)B级为具有司法记录的当事人,司法记录是指被本院发布限制消费令。

    (三)C级为具有不良司法记录的当事人,不良司法记录是指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在诉讼和执行中依法适用更为柔性、灵活的司法措施作为激励;在办理案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享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六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但能够履行义务,通过警示、约谈等程序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加强对当事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第七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及时披露失信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负责人,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和纳入失信名单;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八条  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本院将依被执行人申请,充分考虑其积极履行和提供足额担保行为,将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删除,对其信用进行修复。

    第九条  探索建立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治理退出机制,梳理本院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对于经过警示、约谈后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中去除。

    第十条  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焦作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对联合奖惩系统中的黑名单进行跨领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建立严重失信信息通报机制,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即时通报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对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及时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  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认定进行撤销,或进行信用修复的,将根据办理结果,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  本院将及时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修武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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