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院务公开

中共修武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政法单位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8 17:52:12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政法单位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修武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

     中共修武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政法单位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修武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打通我县政法单位执行联动关键节点,加强政法单位间执行联动力度和效果,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结合我县执行工作实际,就贯彻落实政法单位执行联动机制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强化打击拒执罪的工作合力

     第一条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对该类案件实行快侦、快诉、快判工作机制。

     第二条  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下简称执行义务人),以先行司法拘留。发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在5日内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法制室统一接收县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并及时立案、转交、督促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条 县公安局接到县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或书面通知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决定立案的,应当在法定侦查期限内及时侦查终结;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四条 县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发现执行义务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公安局,并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五条 县公安局决定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县公安局应当在3日内移送检察机关批捕,10日内移 送检察机关起诉;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应当立即启动技术侦查措施,启动联动执行预案,尽快将该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超过1个月该犯罪嫌疑人仍然在逃的,上报上级机关,进一步加强追逃措施。

     第六条 县公安局立案后,应及时开展侦查工作。县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县公安局调查取证。

     第七条 对于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对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在15日内及时提起公诉。

     第八条 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逮捕的,应当将逮捕决定书及时送达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当依法立即执行。

     第九条 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县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作出判决。

     第十条 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认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不宜追究犯罪责任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给予申请执行人刑事自诉救济途径。

建立健全“执行警务室”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在县人民法院设立县公安局派驻法院的“执行警务室”,架设公安专网、派驻固定警务人员,进一步密切县人民法院与县公安局的协作,发挥公安机关办案网络的强大威慑力,精准助力破解执行难,助推征信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法院发出协助查控函、拘留决定书、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名单等法律文书后,执行警务室录入公安办案系统查找布控,快速获取被执行人的地理位置、生活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执行警务室提前介入涉嫌拒执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通过公安警务云平台的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方法,指导法院执行人员固定拒执犯罪相关证据

建立健全“查人找物”联动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县人民法院在办理重大影响、敏感特殊并具有拒不执行行为的案件过程中,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但其下落不明的,由县人民法院向县公安局提供拘留决定书和临控申请表,县公安局负责接收临控申请并建立临控档案。

     第十五条 建立警务平台自动发出临控报警指令机制,县公安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为临控人员时,自动反馈,县公安局立即通知县人民法院到场处置。

     第十六条 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的,县人民法院提供查封车辆裁定书和协助扣押执行通知书,县公安局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被查控车辆并及时通知县人民法院。

督查通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各项协作联动具体事项实施中要建立台账,由修武县切实解决执行难部门协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法院)及时分析研判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每季度作出运行态势分析报告,报县委政法委,并抄送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

     第十八条 县委政法委负责督办政法单位执行协作联动机制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工作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发出督查通报,并协调、督促解决。

     第十九条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执行本实施细则过程中,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综合办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95326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