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车仍买卖、贪便宜被判罚金
作者:杨玉明 发布时间:2012-05-16 16:16:06
明知是被盗车辆,仍自己购买使用或从中介绍卖给弟媳使用,致使弟媳被判刑。近日,修武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决张某罚金4000元。
2010年3、4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富士达”电动车是他人盗窃所得,从中介绍将该车卖给自己的弟媳使用,该车价值1420元。并在明知“洪都”牌电动车是他人盗窃车辆时以600原价格购买使用。该车价值1300元。案发后,张某主动协助警方将车辆退还失主,修武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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