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公告
(2023)豫0821刑初59号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王红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就和解协议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一是判令被告王红丽依法支付非法壮阳类保健食品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11200元;二是被告王红丽在市级媒体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自2022年6月至10月,被告王红丽在缓刑考验期间,且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活动的情况下,违规购进“二度春”、“每粒坚”、“蚁力神”等保健品,在位于修武县七贤大道北段其经营的“修武县梅姐保健店”进行销售。2022年10月17日,修武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店内和被告王红丽家中将其销售的“二度春”、“每粒坚”等保健品查扣。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上述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二、和解协议内容
1.被告王红丽自愿支付非法壮阳类保健食品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11200元,并将赔偿金上交财政; 2.被告王红丽于1个月内在市级媒体赔礼道歉。
本和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和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公告期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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