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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人民法院、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9 08:07:05


法〔202278

 

修武县人民法院、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修武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民事审判庭,修武县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现将修武县人民法院、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议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修武县人民法院             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8


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

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


为服务保障我县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塑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我县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建立河南省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豫高发〔202120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促进知识产权纠纷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机构

修武县人民法院、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局组成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推动。修武县人民法院民庭、立案庭、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全县知识产权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由法院牵头,与相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在线诉调对接联络沟通机制。

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采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择优推荐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的要求,通过调解平台推送到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修武县人民法院。修武县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纳入到本院的特邀调解名册中,并在调解平台上予以确认。

三、工作内容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当事人主动申请在线调解的,可以注册登录在线调解平台,进行实名认证,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材料,选择调解员,提交申请。当事人自主操作有困难的,可就近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申请协助完成。在线调解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在线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审核,信息完备的及时进行调解。信息或材料不齐全的指导其完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其理由以及其他解决途径。在线调解员24小时内没有处理调解申请的,案件自动退回,申请人可重新选择调解员。

(二)委派调解。到修武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适宜调解的,在立案前,经释明原告同意调解的,在法院调解平台登记后,委派给在线调解员进行调解。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的,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给在线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委托调解。立案后的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由承办法官将案件导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托在线调解员进行调解。

(四)调解流程。在线调解员受理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的调解案件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调解准备。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委托、委派,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应将拟定调解的时间、方式、地点、调解成功后告知法院等相关事项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注册调解平台的,指导当事人注册调解平台。被申请人拒绝调解、调解不成或联系不到的,调解员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要求立案的,指导其通过在线调解平台申请立案。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审核,并按照网上立案有关规定办理。

2. 在线调解程序。根据预定的调解时间,调解员可指导当事人通过电话、视频、在线聊天等方式进行在线调解,在线核实当事人身份、确认送达地址、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协商调解方案等。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当事人需求,选择线上调解或线下调解、共同会谈或单独会谈等调解方式。

3. 强化视频调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积极使用调解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工作。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法院办案系统和调解平台内外连通的便利条件,落实在线委派或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等工作,为在线音视频调解提供支持和保障。

4. 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在线告知依据民诉法对该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有两家以上法院享有管辖权,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调解员确定告知法院。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成“在线解纷字”编号,作为初步案号管理使用;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参照本院民事案件案号结构编立“诉前调”字案号〔如(2022)豫xx诉前调字第xx号〕,作为调解平台录入案号管理使用;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的,在审判流程内生成“诉前调确”案号,调解成功申请调解书的,在审判流程中生成“诉前调书”案号;调解不成转立案,在审判流程内生成“知民初”案号。

(七)诉讼费用。在线调解、司法确认不收取诉讼费用。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诉讼费用。调解不成转立案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诉讼费。

四、工作考核

修武县人民法院、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局应制定在线调解考核工作细则,建立常态化考核机制,对调解员工作表现、调解案件数量、调解率、文书制作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发放相关补贴,对表现突出的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五、宣传推广

修武县人民法院、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局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普法教育等多种方式,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依法理性维权。可通过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普及纳入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内容等方式进行。

六、经费支持

修武县人民法院,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局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领导,主动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统筹考虑。加强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补助和案件补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修武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1118

                                                                                                                             (共印10份)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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