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发〔2019〕116号
修武县人民法院诉讼调解与
修武县妇女联合会调解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拓宽社会纠纷的解决渠道,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家事纠纷,切实做好诉讼调解与妇联组织调解相衔接工作,根据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做好诉讼调解与妇联组织调解衔接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修武县妇女联合会意见的基础上,修武县人民法院与修武县妇女联合会共同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调解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建立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交流相关信息,总结经验。
二、建立同级妇联信息季通报制度
1.人民法院与同级妇联组织每季度相互通报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案件及调解衔接工作情况。妇联组织应填写《妇联组织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定期抄送人民法院并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原调解工作相关情况。
2.人民法院结合妇联组织填写的《妇联组织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将经妇联组织调解又起诉的案件(包含经调解未能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履行妇联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司法审查不确认的调解协议等)的调解、裁判情况及相关建议通报妇联组织。
三、建立诉前调解衔接制度
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涉及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委托妇联组织进行调解。
2.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诉前委托调解的,应在《诉前委托妇联组织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应及时制作《委托调解函》,并连同有关材料移交妇联组织。
3.妇联组织在收到人民法院移交的《委托调解函》及有关材料后,应在十五天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制作相应调解笔录。
4.调解结束后,妇联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人民法院。若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妇联组织制作《委托调解情况复函》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通报妇联组织。若调解不成的,妇联组织应制作《委托调解情况复函》,连同调解笔录等有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立案。
四、建立诉中调解衔接制度
1.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将涉及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案件委托妇联组织进行调解(已经妇联组织调解,原则上不再二次委托调解),双方当事人应在《委托妇联组织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应及时制作《委托调解函》并连同有关材料移交妇联组织。
2.妇联组织在收到人民法院移交的《委托调解函》及有关材料后,应在三十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制作相应调解笔录。
3.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申请撤诉或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通报妇联组织。若调解不成的,妇联组织应制作《委托调解情况复函》,连同调解笔录等有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理。
4.如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或不适合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妇联组织工作人员协助调解:
(1)女性当事人或儿童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严重侵害的;
(2)涉案标的较大或案件较为复杂,女性当事人未委托律师参与诉讼;
(3)女性当事人情绪不稳定,有可能出现不理智行为的;
(4)妇联组织工作人员协助调解有利于促成纠纷解决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邀请妇联组织协助调解的,应将《协助调解函》送达妇联组织。妇联组织收到《协助调解函》后,应及时派人员参与协助调解工作。
五、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经妇联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妇联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建立业务培训与交流机制
1.妇联组织在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法院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协助开展调解和有关业务培训。
2.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可通过旁听庭审、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交流与协作,共同探讨调解新方法、新技巧,提高整体调解水平和业务技能。
3.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要积极为诉讼调解和妇联组织调解的衔接工作提供场所,并为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七、建立长效的宣传机制
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要加大宣传力度,对调解衔接工作的机制和典型案例等进行大力宣传,提高广大妇女的法治意识和调解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八、建立专门的调解案件档案管理统计制度
1.人民法院诉前委托调解案件,由专人作好登记,对调解结案分类统计,并在立案后的案件备注栏内注明经妇联组织调解的情况。
2.人民法院诉中委托调解案件,由承办法官在案件备注栏内登记妇联组织调解的情况,由内勤每月作出是否经妇联组织调解结案的分类统计,并对经妇联组织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生效案件的裁判结果作统计并报送妇联组织。
修武县人民法院 修武县妇女联合会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