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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人民法院、修武县公安局 关于规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规定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修法发2019118



修武县人民法院、修武县公安局

关于规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规定

为全面预防治安案件调而不结,影响处置效率,增加民警负担,防止纠纷民转刑,进而形成信访案件,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司法确认,是指对于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受理的打架斗殴、邻里纠纷等治安案件以及交通事故案件涉及民事赔偿等部分,经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诉讼活动。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民间纠纷,应积极开展治安案件的调解,有以下情形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促进有效化解纠纷,确保调解协议及时履行。

(一)赔偿金需要延时或分期支付的;

(二)协议内容的履行需要持续一段时间的;

(三)当事人对协议的效力和对方的履行意愿或履行能力存有疑虑的;

(四)协议虽然当场履行,但事后可能出现反复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六)调解协议的争议标的超过50万元的;

(七)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受理和确认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或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机构所在地的立案庭或周庄、云台山、郇封人民法庭管辖。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明确;

(二)有明确的确认请求;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四)确认申请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五)刑事案件中涉及罪名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交通肇事等涉及人身、财产类民事赔偿的;

 六)属于基层派出所受理的治安案件或邻里关系等纠纷的;

 七)属于驻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所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的;

 八)其他可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司法确认申请书;

(二)调解协议书原件;

(三)调解机构或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五)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

(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七)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①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②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受理,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

第八条  司法确认案件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查。对审判人员具有法律规定回避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也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二日。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可以书面审查;也可以通知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必要时可听取相关调解机构的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调解协议内容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瑕疵内容的,在不改变权利义务基本内容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补正,相关情况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在审查司法确认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调解协议实质内容的,可以建议当事人撤回申请,由调解机构重新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三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并出具撤回申请司法确认的裁定书。

撤回申请或者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议生效三十日内重新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如发现调解协议部分不宜确认的,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同意部分确认的,可以仅就适宜确认的部分进行确认。当事人不同意部分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协议有效的确认裁定书。决定不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驳回确认裁定书。

第十六条  司法确认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作出后三日内向当事人和调解机构或调解组织送达。

第十七条  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司法确认裁定书作出后,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原确认裁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裁定

利害关系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裁定。

人民法院发现司法确认裁定确有错误的,或者出现新情况、新事实的,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程序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裁定。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确实存在本规定第十四条情形或者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的,应当作出撤销司法确认裁定书。

司法确认撤销案件由审监庭办理,作出原司法确认裁定的审判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裁定书被撤销后,对依据该裁定书执行的财产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回转。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每季度将调解协议确认和不予确认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相关调解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基层派出所以及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案件。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





  修武县人民法院              修武县公安局

                          20191118
















修武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1118

                                                                                                                             (共印10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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