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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人民法院、修武县消费者协会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2-09 10:15:31


修法发2019117



修武县人民法院、修武县消费者协会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为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经修武县人民法院、修武县消费者协会共同研究,决定建立消费者权益维护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并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对接范围

1.人民法院由诉调对接中心负责对接,消费者协会由诉调对接室负责对接。

2.人民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审理的需要,委托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并由人民法院出具《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书》,或邀请消费者协会协助调解,并由人民法院出具《人民法院邀请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人民法院进行联合调解,并由消费者协会出具《修武县消费者协会邀请函》

3.经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4.人民法院委托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可以在人民法院立案前进行。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案件在任何一个阶段,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人民法院参加。

二、对接程序

5.主动告知: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并符合人民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向相关当事人出具《人民调解告知书》。

    6.主动征求意见: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人民调解后,委托或邀请县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案件进入调解程序。

7.人民法院对于需要委托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做好登记工作,在两个工作日内交由消费者协会,卷宗交接由双方各自做好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材料、诉讼案件的性质、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的种类和数量等。

8.消费者协会在接到委托或者邀请函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至少两名调解人员,负责或参与调解,人员名单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9.消费者协会要在接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若调解达成协议,是立案前调解的,可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调解期限一次,延长的调解期限不得超过10天。

10.当事人就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确认程序审理;当事人请求履行、变更、撤销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委托的人民法院管辖。

11.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上述司法确认申请期限为不变期限,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有关申请顺延期限的规定,即“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2.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或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1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之日起生效。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确认: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15.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调解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但当事人明知存在上述情形,仍坚持申请确认的除外。对于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释明。对当事人坚持要求确认的,应当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16.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入案件笔录。

当事人没有提出撤回申请,但明确表示不同意司法确认的,或者拒不接受询问,或者拒收司法确认决定书的,均应视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确认程序。

17.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人民调解协议原件;人民法院确认裁定书,其他材料。

18.人民法院办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19.对消费者协会调解不成的消费纠纷案件,消费者协会应当出具《终止调解书》 ,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卷宗退回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并做好卷宗移交手续登记工作,交接时除应将案卷退还,还应当将在调解期间形成的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并附移交清单。

20.消费者协会参与调解的案件,消费者协会有权调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21.消费者协会邀请人民法院联合调解的案件,应当函告人民法院,并出具邀请函,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参加联合调解的法官,并将指派法官名单告知消费者协会。

22.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制作调解笔录应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笔录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名、调解人签字。调解笔录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调解调查过程,记录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在进行卷宗交接时,调解笔录必须完整附卷。

23.消费者协会对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并将进展情况与人民法院保持联系,将自己处理的群体、重大投诉的有关情况向人民法院通报,人民法院对县消费者协会参与调解的案件,在审结后应当将结果向县消费者协会通报。

24.消费者协会决定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消费者协会向人民法院递交《支持诉讼意见书》。   

三、其他规定

25.每年度末,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修武县消费者协会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当年工作并评选优秀调解员

26.对于当选为优秀调解员的,由修武县人民法院、修武县消费者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优秀调解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27.对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将本着及时联系,充分沟通加强协商的原则,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28.本细则由修武县人民法院、修武县消费者协会共同负责解释。

29.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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