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2022〕85号
修武县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
若干规定(试行)
为深入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电子送达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电子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特定通讯号码、微信小程序、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化途径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通讯终端、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的送达方式。
本规定所称受送达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本规定所称案件承办人,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从事审判或审判辅助事务的人员。
第二条 在案件诉前调解、立案、审理、执行、结案等阶段,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电子送达时,应当兼顾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司法需求,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提供相应司法便利。不适合电子送达的,采用其他方式送达。
第三条 电子送达的具体途径包括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通知、移动微法院、12368语音通知、传真、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等。
案件承办人应当适用多种电子化途径同时送达,以便受送达人能够及时有效收到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包括但不限于受送达人在线上、线下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勾选同意电子送达的,或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等方式同意电子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调解和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诉讼材料中主动提供明确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第五条 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第六条 对于同意电子送达的受送达人,应当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电子送达成功后因电子化材料不清晰等原因导致识别困难或系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材料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第七条 人民法院向电子送达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第八条 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本规定第三条提及的多种电子化途径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九条 除受送达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外,案件承办人应当优先适用电子送达。
第十条 人民法院开展电子送达,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全程留痕,便于查询、跟踪、核验。完成有效送达的,系统自动生成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第十一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为电子送达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和办公室、信息管理部门密切配合。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子送达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制定考评机制,并定期分析通报各业务庭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情况。
立案庭负责立案阶段对当事人的宣传推介、电子送达地址信息的确认与录入工作。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电子送达的技术支持,保障送达渠道畅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修武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与立案庭负责解释,并在实施过程中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2022年12月28日)起试行。
修武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