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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引纠纷 诉前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3-07-06 18:52:16



    近日,修武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疫情期间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原告修武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将某广场二层编号为123、124、125、126的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期限为五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又于2022年5月19日续签了期限一年的合同,至2022年5月17日到期,到期后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到原告租金、物业费计13万余元,经多次通知协商未果,为此起诉至修武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搬出某广场二层编号为123、124、125、126的商铺,并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及物业费计13万余元。

    修武法院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员刘玲承办该案件后,详细了解了案情,考虑到被告之前疫情影响经营收入较少,负担租金有困难,双方之前存在良好的的合作关系,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因此决定,首先进行调解工作,但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在沟通过程中,双方态度有所缓和,刘玲“趁热打铁”,本着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原则,向双方阐明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对租金进行适当减免,被告同意支付减免后的租金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该起因疫情影响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修武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尽心、尽责、尽力”办好每一起案件,本着“调解优先、注重履行”的工作原则,关注调解案件质量,做到调解率与自动履行率并重,将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贯穿调解过程始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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