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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崔某、焦作交通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06-19 15:51:38


    关键词

    民事  交通事故  居民身份

    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中,关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区别性规定,在城乡收入和消费水平仍有不少差距的当下,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不同,赔偿额相差近3倍。然而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居民身份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目前法院对居民身份的多重认定标准不仅缺乏依据,而且破坏司法的统一和公信,本案承办法官,本着确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初衷,积极查找法律依据,多次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突破传统的城乡居民认定标准,以被侵害人居住地为主、经常居住地为辅,以统计上城乡划分为依据,通过判定被侵害人居住地的城乡类别确认其身份,从而成功调解该案,并督促义务人履行了调解协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第十五条。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12日17时34分,张某骑自行车返家途中与崔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经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崔某负主要责任。张某伤情构成视力功能障碍六级、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力减退)七级、言语功能障碍十级三处伤残。张某籍贯为河南省林州市茶店乡胡家沟村,2002年与妻子迁居至河南省修武县城关镇大韩村,户口簿上登记的户籍类别为农业家庭户口。大韩村村委出具证明,证明其夫妻二人无耕地,靠进城打工维持生活。张某提供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2009年全年民工工资发放表,证明其于95年起在该公司多个项目部做建筑农民工,从事瓦工、抹灰工、架子工等工种作业,月工资在3000-3500元,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要求崔某、焦作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5.67万元。三被告对于原告工作收入等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是农业户口,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本案中,两种标准计算的数额相差近15万元,如何确认张某居民身份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

    裁判结果

    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0)修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总损失共计428823元,保险公司赔偿338876元。

    裁判理由

    实践中关于居民身份的认定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以户籍为依据,将户口簿上“户口类别”为农业户口的划为农村居民,非农业户口的划为城镇居民。第二种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将户籍地在县级以上城区及街道、镇区域内的划为城镇居民,其余的划为农村居民。 第三种以户口性质为基础,将非农业人口的划为城镇居民,对农业人口居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条件(...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的认定为城镇居民。

    对于上述认定居民身份的三种意见,承办法官认为,第一种意见与社会发展进步迅速和人口迁移变动频繁的现状相违背;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公平水平的提高,消除公民身份的城乡二元化结构是大势所趋;部分未成年人因系超计划生育人口等原因没有户口以及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户籍登记变更滞后,使其户口性质无法判定。第二种意见会使大部分农村居民划为城镇居民,对林场、农场、渔场、开发区、高校、科研单位等内的居民性质无法判定。第三种意见较前两种意见有了很大进步,但《复函》只明确了农村户口可以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审判实践中,如农民进城务工,务工种类及居住地不稳定,被侵害人往往举证困难或证据不足。《复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如何确认居民城乡身份的问题。

    那么,该案中如何认定张某的身份,案件承办人查找了有关居民身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政策性规定,最终找到,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发布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同年8月1日施行,该规定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对城镇和乡村作了明确界定。该分类是统计工作和管理的重要分类标准。以该规定划分城乡的标准来判定张某居住地的城乡类别更加科学、合理。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规定了2009年我国乡、镇、街道及类似乡级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类似村级单位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适用于各项统计调查、区划管理、城乡管理以及信息处理与交换。两类代码均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编制,每一个村级单位都有相应的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共15位。区划代码基本长度为12位,第13-15位是城乡分类代码,第13位为城乡分类代码,1表示城镇,2表示农村。张某居住地为大韩村,通过查阅200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大韩村城乡划分代码为1,表示该村级单位统计时被划分在城镇范围内,张某应为城镇居民。为此承办法官不厌其烦,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讲法律规定,也讲人情冷暖,从实事求是讲到换位思考,最终保险公司同意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3.88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赵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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