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抖音、快手等短视频APP爆火,短视频备受群众青睐。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在平台上发布部分影视片段或剪辑拼接转发视频,可能会造成侵权,下面看修武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
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数码有限公司经某公司授权对电视剧《锦绣未央》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2022 年 12 月 25 日,原告发现账号 ID 名称为“热剧嗨翻天”在某视频平台发布涉案影视作品的视频,其中剪辑《锦绣未央》作品 217 个,播放量 0 至10 万+不等。2022 年 10 月 11 日,原告向天津某人民法院起诉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对 ID 名为“热剧嗨翻天”进行披露,北京百度网络披露主体为被告张某某。另查明,“某视频”平台系由北京某科技公司运营和管理,被控侵权视频系某注册用户利用“某视频”平台向公众发布,且“某视频”向用户提供网络存储空间及搜索服务,向用户提供个性化视频分享、信息流浏览、评论、直播、搜索、虚拟社区币等功能及服务。
法院审理
经法院查明,案涉影视作品的署名人为上海某影视有限公司,并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向其颁发发行许可证,故上海某影视有限公司系案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上海某影视有限公司授权取得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亦提供了授权书。综上,原告享有案涉《锦绣未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某某未经原告许可,在“某视频”平台发布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且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故被告张某某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短视频平台剪辑涉及到的影视作品是有版权的,如果未得到授权,剪辑视频并进行发布容易构成侵权,在获得流量经济的同时容易付出代价,尊重知识产权需从日常做起,提升法律意识,切勿造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