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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超前消费需谨慎 贷款分期套路深

发布时间:2024-06-14 15:40:45


    “想买就买”“不求最好,但求最贵”等消费理念造成的超前消费、冲动消费、盲目消费让“以租代买”消费模式大行其道,该模式虽降低了消费门槛,却导致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产生不同程度的纠纷,更存在部分租赁平台将分期贷款模式异化,潜藏着诸多不合理的规则和套路,让人们陷入贷款漩涡造成钱财损失和精神焦虑。请看修武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网络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的公司。2023年9月28日,该公司通过“某某租机”平台同郝某签订《租赁及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该公司向郝某租用一台iPhone14型号的苹果手机,合同约定买断价为8500元,若郝某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天,该公司有权要求郝某支付买断款买断租赁设备并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该公司通过快递按约将租赁设备邮寄给郝某。郝某收到租赁设备后仅按约支付了1120元租金后就未再支付任何款项。该公司通过短信和电话多次和郝某沟通,要求其支付相关款项无果,无奈诉至修武县人民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娜、被告郝某均到庭应诉。在法庭上当事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被告不支付租金是严重违约行为,应按照协议支付租赁设备买断款7380元及违约金;被告答辩称原告属于融资租赁合同性质且主张的款项超过法定利率,跟高利贷性质相似,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休。庭审法官积极主动和双方当事人沟通,深入了解案情,综合分析双方的证据材料,认为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都应遵照履行,但综合当时市场售价,酌定案涉手机价格为5999元为宜。最终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设备买断款4,87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879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8日起按照当时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修武县人民法院以案示警,提醒广大群众分期贷款超前消费在信息保护、还款方式、分期费率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风险。大家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在选择该种购物模式前应当充分了解商品的费用支出情况,未能及时还款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量力而行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同时要通过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切勿因满足虚荣心而盲目消费,使自己陷入网贷陷阱,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心灵上的伤害。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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