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受理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被告李某系原告公司驾驶员,2023 年7月27日,被告和该公司另一位司机分别驾驶车辆运输小麦,路线为自安徽宿州至江苏沛县。被告将货物运输至沛县,将两车运输费用3730元收取后,拒不向原告公司上交。
修武法院认为,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被告李某在没有征得原告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收取运费,拒不返还,使原告财产受到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此,原告公司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公司应当收取的运费37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费3730元。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并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不当利益,受损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不以信接人,不可立于世。任何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切记他人之财不可贪恋,不当得利终须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