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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子债母偿”真的天经地义吗?

发布时间:2024-07-12 17:30:34


    平日里,我们常说“父债子还,子债母偿,天经地义”,但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请看修武县人民法院周庄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2023年9月9日,冯某因装修房屋向原告某银行贷款3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逾期,按原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2024年2月份,冯某因病去世,停止支付本息。截至2024年4月25日,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7,974.07元。银行以冯某母亲买某为被告,起诉至修武县人民法院,要求其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代儿子还本付息。被告买某向法院提交《放弃继承声明书》,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冯某遗产中属于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修武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作为借款人的冯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冯某因病去世导致还本付息中断。作为母亲的买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冯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对买某的诉讼请求,买某对本案所涉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可仅协助处理冯某遗产用于清偿本案所涉债务。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享有权利就要承担义务。本案中买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儿子冯某遗产的权利。如果她一旦实际继承了冯某的遗产,就应偿还冯某拖欠银行的贷款及其利息、罚息。但是,权利可以放弃,就是说放弃自己拥有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买某正是通过声明的方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因此,买某对冯某的贷款及其利息没有义务偿还。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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