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修武县人民法院在中共修武县委党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破坏军事设施案,充分保障和维护了国防和军事利益。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冬天、2023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为非法牟利,两次安排被告人崔某某驾驶挖掘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军事管理区训练场非法盗挖石料,被军事管理区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河南某规划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测绘计算,采挖区域平场面积(被破坏区域的正投影面积)763.1平方米,填方量(达到理想化平场标高需要填埋的方数)需1295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修武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崔某某经修武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涉嫌破坏军事设施的犯罪事实。审理期间,二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非法盗挖军事管理区训练场石料,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修武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庭审结束后,审判员对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告诫他们今后要务必守住红线,不能为了个人蝇头小利,而去损害国家利益、军事利益。
本次巡回审判共邀请代表委员、部队军官、法院、检察院及村民代表等140余人旁听庭审。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谨,审判员的释法说理、检察官的法庭教育、被告人的真诚忏悔……一场鲜活的庭审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更是发人深省的案例警示课。
闭门“说教”,不如现场“说法”。通过此次庭审观摩活动,群众真实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与法律的权威,体会到了违法犯罪、触碰法律底线的严重后果。
破坏军事设施罪,是指以贪利、泄愤报复或者其它个人目的,故意破坏军事设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本案中,孙某某、崔某某为谋取个人利益,明知是部队训练场仍然盗挖石料,损坏场地,影响部队正常作训,依法应当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