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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修武法院:两天调四案 高效化解金融纠纷

发布时间:2024-09-29 15:07:34


    修武法院能动履职,努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该院立案庭利用“绿色通道”,通过诉前调解,两天内成功化解四起金融借款案件,金额高达1728万余元,有效地增强了企业获得感。

    2022年4月29日,被告焦作某置业有限公司从原告修武某商业银行贷款757万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19日,由于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本金、利息和费用。

    焦作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及利息和费用承担抵押担保,王某辉、卢某、王某光、林某依据《保证合同》对上述本金及利息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后,法官立即组织原、被告双方确认欠款本息总计8839100.26元。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焦作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7年9月6日前分期分批偿还本金、利息及罚息。被告王某辉、卢某、王某光、林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焦作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陟县某小区的24套在建房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3年2月17日,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原告修武某商业银行贷款379万元,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还本付息,原告诉至修武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9月5日前分期向原告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共4375755.6元,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王某灿、陈某、林某、 王某光、王某辉、卢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6月7日,被告林某以购石材为由向原告修武某商业银行贷款600000元,仅将利息付至2024年5月21日,本金600000元及自2024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未清偿,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修武法院。经组织双方确认,欠款本息合计61342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林某、王某于2027年9月6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偿还所欠原告全部本金及利息。如被告存在任意一笔逾期或未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及利息、罚息(以未归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王某以名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的房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023年2月16日,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原告修武某商业银行贷款2990000元,由于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根据合同约定贷款人宣布贷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本金、利息和费用。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确认欠款总金额为3452041.78元,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7年9月6日一次性向原告偿还所欠全部本金299万元及利息。被告王某地,陈某,林某,王某光,王某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行路的不动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的经济软实力,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修武法院立足辖区经济发展大局,厚植营商环境“法治沃土”,应势而为,精准施策,高效实质化解借款纠纷,用心用情维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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