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年6月11日0时13分,张某驾驶小型客车,沿竹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修武县第二实验小学门前时,撞至竹林大道东侧隔离护栏、路灯杆及监控设施,造成隔离护栏、路灯杆及监控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为清理、维修事故损毁的道路交通设施,修武县公安局垫付2150元。经查证,张某为事故车辆在焦作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修武县公安局多次向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追要道路交通设施损失及垫付的费用,均未支付。为此,原告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支付原告33518.8元,被告焦作某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转至诉前调解中心先行调解,因被告认为赔偿金额较大,调解未果。原告修武县公安局垫付评估费5000元,申请对受损财产进行诉前鉴定。经河南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认定事故损毁的财产价值为26368.8元。再次调解时,被告又对检材提出异议。案件遂转入诉讼程序。承办法官了解到问题的症结后,先后与双方代理人电话联系、微信沟通,既有推心置腹的分析劝解,又有全方位的释法明理。在他的不懈努力下,被告终于认识到撞坏公共设施的严重性,双方达成和解:被告焦作某保险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修武县公安局栏杆、柱子、空心管、一体化抓拍单元、鉴定费、维修费共计3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求,自此案结事了。
隔离护栏、路灯杆及监控设施属于道路交通设施,是社会公共财产的一部分,是优化交通秩序的重要措施,也是交通参与者出行安全的重要保障。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驾车撞坏交通设施属于侵权行为,相关责任人有义务赔偿损失。
驾车撞坏公共设施后,驾驶员一定要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若主动报案,且交警确定驾驶员为责任人,则要求肇事者根据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赔偿。若有第三方责任险,该赔偿金可由保险公司支付。撞坏公共设施逃离现场的行为,也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将按照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处理,保险公司不会对任何损失进行赔偿。及时报警有利于尽快恢复公共设施正常运行,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