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以案释法】脚下一滑,酒店浴室成受伤现场,女子摔坏的玉镯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4-10-15 09:40:43


    2024年6月28日,原告高女士入住被告某某民宿酒店。当晚,高女士在房间内走向浴室途中因地面积水而不慎滑倒,造成高女士肢体部分摔伤以及佩戴的玉镯损坏。后高女士立即向酒店负责人反映此事,负责人进入房间了解情况后,承认因酒店设施问题造成高女士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向高女士表示抱歉并购买红花油交付高女士缓解肢体伤痛。高女士认为,被告作为应当提供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场所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高女士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高女士在被告退还房费后,向其索赔其他损失时屡次遭拒,故诉至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宿认为

    酒店为入住者提供的拖鞋是由正规厂家生产,具备良好的防滑功能,浴室地砖也是防滑砖,且浴室门口放置有吸水防滑垫,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被告的酒店设计为洗手台和淋浴间的通道有下坡,该设计会增加流水的下坡速度,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其次,酒店提供的吸水垫过于老旧不能充分吸水;再次,淋浴间的门也关不紧,同住人员洗澡时水从淋浴间溢出不可避免;最后,被告的酒店为汤泉酒店,原告入住的房间内配备有浴缸,被告更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并未设立任何安全提示。故被告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起初,原、被告争执不下,双方就赔偿事宜分歧很大。承办法官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先从法理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民法典》对酒店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具体规定,再从情理角度引导双方心平气和、换位思考。最大程度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最终在法官的耐心疏导调解下,双方基于查明事实,确定责任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并将调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至此获得圆满解决。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宾馆、酒店、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里提醒酒店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方,其提供的实际措施应当达到法律法规或者特定行业标准的要求,如无相应规范,则需达到同行业从业者应当达到的标准,在其预见能力范围内尽到善良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例如可在淋浴房、卫生间内铺设特殊防滑地板,安装固定扶手,增设防滑垫、防滑拖鞋等设施,从细节处着眼,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安全系数,避免此类损害事件再次发生。

    同时,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淋浴时小心谨慎,充分利用酒店提供的多重防滑措施,并且要注意避免在酒后或身体有其他不适的情况下使用,切实保护自身健康与安全。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354602 位访客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