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三方企业均服判息诉,不仅避免了鉴定程序的启动,节省了司法资源。同时减轻了涉案企业的诉累,展现了修武法院在优化商业环境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
2019年6月26日,某涂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某精品酒店外墙及屋面装修工程合同》,合同规定由某涂料有限公司承包施工某精品酒店屋面及外墙装修工程。2019年7月2日,该涂料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约定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某精品酒店铝单板工程,2021年1月21日酒店外墙及屋面装修结束后,中铁公司对某涂料有限公司自开工至2021年1月20日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该涂料有限公司在收取工程款后仅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该公司多次向其催要剩余工程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某涂料有限公司和中铁公司一起诉至修武县人民法院。
修武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开庭审理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提出应依法判令被告某涂料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1545000元及利息,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应在相应范围内其承担支付责任。
关于原告能否请求涉案工程价款。原告已举证证明其为施工涉案项目采购原料、发包并支付劳务费,可以认定原告已履行了案涉合同的施工义务。虽然中铁公司陈述存在案外人向其主张涉案工程,但未完成举证责任。因此应赋予宏曜公司工程价款的请求权。
关于某涂料公司应否承担合同义务。被告某涂料公司认可与原告签订《联营合同》,但辩称其未参与合同的实际履行,系法人付某挂靠其公司参与了案涉工程。针对被告的辩称法官列举了被告某涂料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多次通过对公账户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亦向原告的供货商某象公司代付了部分材料款的事实,而且付某在《联营合同》上以负责人的身份签字,足以构成对某涂料公司的表见代理。多项实施依据证明某涂料公司应承担支付案涉工程款的责任。
案涉工程款如何认定?在双方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是常见的手段之一。但众所周知,司法鉴定时间长、费用高。原告公司作为铝单板项目的唯一施工人,其工程款约定以实际面积乘以固定单价计取,是否能参照被告公司、中铁公司的结算材料中确定的铝单板面积计算应得工程款呢?本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公司与中铁公司结算材料中的铝单板面积,系被告公司认可,原告公司作为唯一施工人,参照该结算面积计算其应得工程款未造成被告公司权利的损害,且能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本院依照该结算面积乘以约定单价予以计算工程总价款,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意义是承认外表授权;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动态交易安全。
司法实践中,常存在一方以合同中所加盖印章非其印章、签字代理人非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人员非其员工等多种理由进行抗辩,从而否认其为合同相对方,以期免除其合同义务。但出于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合同法及民法典均对表见代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认定表见代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首先,应当对合同相对方于合同上所加盖的公章进行形式审查,如双方存在多次业务往来,可与之前所签订的合同中加盖的公章进行对比。其次,应当对业务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查明其是否有相应的权限,可以要求出具授权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其能代公司签订合同的文件。最后,还应尽量留存全面的证据,以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及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