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孙某在修武县某村大街新开了一家“叫化鸡”店,薛某(已判刑)担心对同在该大街经营烧鸡生意的堂妹造成影响,在其指使下,被告人陶某于2011年7月3日22时许驾驶自己的出租车并有意绕过监控探头将携带洋镐把等物品的杨某(已判刑)等5人送到了孙某的“叫化鸡”店,并在附近等候,在杨某等人砸过该店后又将他们送回修武县城。当天,孙某的“叫化鸡”店被损毁物品价值2448.36元。
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受薛某指使,明知杨某等人携带洋镐把等物品意欲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驾驶出租车将他们送往目的地,并停车等候,途中又有意绕过监控探头,对薛某等人寻衅滋事犯罪起了帮助作用,系共同犯罪。考虑陶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另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被害人所遭受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等情节,遂于2012年4月12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