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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犯屡判不悔改 重伤他人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30 09:45:20


    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20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于2003年11月19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再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陪同朋友到兰某某夫妇开办的酒店内借款,与兰某某的妻子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某持水果刀将兰某某腹部捅伤。经鉴定,兰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持刀致人重伤,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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